云南师范大学校史资料和实物征集办法
第一条 为继承和弘扬学校优秀文化传统,加强我校散失校史资料和实物的征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云南师范大学档案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史和博物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校史资料和实物的征集工作由校史馆档案馆负责,并建立相应的归档登记制度。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和师生员工,应对校史资料和实物征集工作及对散存、散失校史资料和实物的征集、备案登记工作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四条 校史资料和实物的征集对象
(一)学校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以及直属、附属单位等。
(二)学校教职员工(含离退休教职工)及其亲属、在校学生及校友。
(三)社会各界人士。
第五条 校史资料和实物的征集范围和内容
(一)征集范围
国立昆明师范学院、昆明师范学院、云南师范大学等不同历史时期(包括并入学校系科)所形成的能够反映学校历史变迁和建设发展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校史资料和实物。
(二)征集内容
1.各个历史时期党和国家领导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外国政要、国际组织、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杰出校友、兄弟院校以及重要外宾来校参观、视察、访问、讲演、讲学时的文字材料、照片、记录、录音带、录像带、题词、赠言、手迹、赠送的礼品、纪念品、报道材料等。
2.学校历届领导人任命书、证书,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讲话稿、照片、录音、录像等各种载体的校史资料和实物。知名教授的照片、证书、获奖材料、文章、出版物、工作笔记、日记、教案、手稿、信函,以及在校期间使用过的有代表性的实物,如教具等。学院(系)、科研单位、各部门、附属单位等负责人的任命、聘用、奖励文件、证书、文章、著作、日常生活照片等。
3.具有历史意义的文献资料,如报告、批复、会议纪要、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等;获得国家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形成的文字材料、出版物、照片、录音、录像、光盘等;学校及校内各单位获省、厅级以上奖励的奖状、证书、奖牌、奖杯、锦旗等;反映学校各个历史时期的教育教学、教学改革、教研活动、实验实习、生产实习、社会实践活动的文字材料、照片、录音、影像、实物等相关资料等。
4.反映师生学习生活的资料和实物,在学校求学或工作过的革命烈士、知名人士、专家学者、有影响的华侨和境外华人的档案资料、自传、回忆录、手稿和信函、笔记、论著、艺术作品、印刷出版物、证书、奖品、照片、底片、录音、录像以及使用过的有纪念价值的实物。
5.学校早期制发的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印刷品样本、各类文件、印章、校牌、校旗、校徽、校标、个人身份证件(如大学录取通知书、工作证、学生证、校园卡、借书证、毕业文凭、报到证、派遣证等)、纪念章、奖状、票证(粮票、饭票等)、成绩单以及各类学校开出的证明等。学校和各单位不同时期的印章及历任校领导的印章。
6.学校各个时期印刷、出版的刊物、回忆录、诗集、影视作品、字画、篆刻、浮雕等印刷品。我校教职工主编的教材、专著、译著以及学校早期形成和使用过的有史料价值的教案、教材、实习大纲、实验指导书、试卷、记分册;学生作业、日记、课堂笔记、论文等。
7.反映学校不同时期风貌的校园建筑、校园风光的照片、图片、影像、纪念册、明信片、匾额、雕塑、教具、仪器设备、工具、模型、碑石(文)及拓片和带有学校印记的物品等。
8.为国家、社会、学校作出的贡献、赢得的声誉、获得的表彰奖励、技术专利、科技成果的知名、优秀校友的简况、简历、事迹材料、照片、影像资料、实物等。
9.国内外机构、海内外各界人士、校友捐资助学、交流合作的资料、照片和实物等。反映各个历史时期重大对外交流活动的文字、照片、影像资料等。
10.其他具有历史保存价值、能够反映学校历史面貌的校史资料和实物。
第六条 校史资料和实物的征集方式包括移交、接受捐赠、借展、代管和复制、购买等方式。
1.移交:留存在各单位及个人手中应该归档的文字资料、声像资料、出版物、实物等按照《云南师范大学档案管理办法》办理归档手续,移交档案馆管理。
2.接受捐赠:学校接受捐赠人有权合法支配的物品,依法相关权利归学校所有;捐赠的历史物证,除颁授捐赠证书外、在捐赠品陈列展出或公开出版图录时均将注明捐赠人姓名或捐赠机构名称,并严格按照文物及文物档案资料的管理规定科学规范建档管理。无偿捐赠品的捐赠者对其捐赠物品的使用有监督检查的权利。
3.借展:在持有者同意的基础上,通过借用展示的方式完善校史展览。
4.代管、复制:对珍贵的资料、实物,本人有保存意愿的,在双方签定保管协议的情况下,由学校代为保管,或者复制后将原件退回本人。
5.购买:对于特别珍贵的资料或实物,在持有者自愿的基础上,双方协商后由学校购买收藏保存。
第七条 学校校史馆档案馆征集资料和实物,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征集资料和实物时,征集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表明身份和工作任务的证明文件。征集人员自征集完成之日起10日内将征集到的资料、实物交校史馆档案馆。校史馆档案馆将征集的资料、实物登记造册归档。
第八条 学校校史馆档案馆代为保管的资料和实物需公布或者提供他人利用时,校史馆档案馆应征得资料、实物所有人的同意。
第九条 属于私人所有但对学校具有重要保存和利用价值的资料和实物,若所有人不愿向学校捐赠,校史馆档案馆可以主动征购。征购资料和实物的价格,由校史馆档案馆同所有人按学校规定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条 在资料和实物征集过程中,若对资料和实物的真伪或价值有异议的,校史馆档案馆或所有人可提请有关专家进行鉴定、评估。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向校史馆档案馆捐赠资料和实物。校史馆档案馆应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向校史馆档案馆捐赠资料和实物的部门和个人,对其捐赠的资料和实物有优先和无偿利用的权利,并可以对所捐赠的资料和实物中不宜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他人利用的意见,校史馆档案馆应当维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资产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等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工作监督,确保征集工作顺利进行。对工作不力的单位或个人,予以问责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云南师范大学校史馆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